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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小编Lynn | 发布于:2016-7-9 16:37|原作者: 新闻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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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梅城关注的“撒钉案”“毒烧腊案”一审判决嫌犯有罪


       今日,备受全城关注的“撒钉案”终告一段落,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君、刘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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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君于2015年4月至5月、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不定时在梅江区的东山大桥桥面、嘉应大桥桥面、东山大道、梅水路等路段扔撒螺丝钉;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刘某君曾三次将螺丝钉交给其叔叔刘某林到梅州城区道路上扔撒。刘某君、刘某林扔撒螺丝钉的行为造成了大量的汽车轮胎被扎破(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有550人,在“平安梅州”微信公众号报案的有1908人),给汽车出行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危害了公共安全,并引起了梅州市民因轮胎被扎破而害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恐慌,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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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刘某君、刘某林在道路上大量扔撒螺丝钉的行为给车辆造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二人为谋取私利,长期故意在城区主要街道大量扔撒螺丝钉,刘某君作案时间跨度之长,扔撒的螺丝钉数量之多,作案范围之广,破坏车辆数量之多,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之大,是近年来少见的,他的这种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人刘某君作为汽车维修的专业人员,明知汽车轮胎的保护对车辆安全行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汽车轮胎在扎破后会造成胎压不足,若车主未能及时发觉,极易致使车辆在高速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刘某君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在面对社会舆论和梅州日报等公众媒体对此事多次报道时,仍毫无敬畏之心,肆无忌惮地继续作案,还邀集其叔叔刘某林共同参与作案,无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予严惩。

  法院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刘某林在该案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而另一起“毒烧腊案”的主角也在同一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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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烧腊口感,吸引顾客,店主在制造烧腊时添加罂粟以谋利。今日,梅江区法院对该烧腊店店主钟某鼎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1月13日起,被告人钟某鼎在其经营的“鼎记烧腊”店销售烧腊,并将其出租屋作为制作烧腊的作坊。钟某鼎为了使制作的烧腊味道更好,就在其制作烧鸭、猪头皮等烧腊的卤汁中添加罂粟,每天制作烧鸭3至5只、猪头皮3至4只及其它一些烧腊,并将每天制作好的烧鸭、猪头皮等烧腊拿至“鼎记烧腊店”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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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鼎记烧腊”销售的烧鸭进行监督检验抽样,发现含有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同年3月,相关部门对“鼎记烧腊店”和制作烧腊的出租屋作坊进行了查封,在生产作坊制作烧鸭、猪头皮等烧腊的卤汁中当场查获罂粟十个,对卤汁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均检出罂粟碱、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鼎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钟某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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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小彦子0711 2016-7-9 16:35 沙发
判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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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村人 2016-7-9 17:15 板凳
不错,应该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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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彤 2016-7-9 17:54 地板
  是昨日宣判的,昨天巳有人在这里报道了,我还以为又宣判加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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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长≠浪子 2016-7-9 23:53 1#
判的好,对此类人群,不能以仁慈的心去看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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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 2016-7-10 07:11 2#
好,很好,真的很好!是真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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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拳 2016-7-10 08:11 3#
判是一方面,那赔偿呢?
广大车主司机们的损失怎么办?
花钱补胎换胎,找谁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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