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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管理员CC | 发布于:2014-8-29 21:41|原作者: 红衣服
从2008年开始,13岁的小红(化名)遭到继父长达五年之久的强奸,稍微反抗便会遭到毒打。直到去年7月,小红因为怀孕才将真相告诉了母亲。 28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公布了多起未成年人遭性侵案。检方表示,这些案件中,九成以上为熟人作案,而在这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父女、继父女或其他有监护、照顾义务的关系。 羊城晚报记者 郑诚 通讯员 吴倩 案例1 一对女儿遭继父强奸 作恶时弟弟一边熟睡 康某和其妻唐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女一子都是唐某前一段婚姻所生。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康某趁唐某不在,爬到唐某年仅13岁的二女儿小红的床上,小红年幼无力反抗,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有一就有二,康某得寸进尺,经常趁着家中无人便作恶。 2010年,康某一家到南海里水打工、生活,一天,他竟然在小红弟弟小明在同房的另一张床上睡觉时,利用小红基于羞耻而不敢叫喊的心理,强行作恶。此后康某经常支开小明,小红稍有不从便打脸或抓住其头往床板上撞。这样痛苦的经历持续到2013年7月,小红发现自己怀孕了,才告诉母亲事情的真相。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随后调查发现,康某还强奸了唐某的大女儿。 案例2 10岁遭母亲男友强奸 放学纠结该不该回家 1997年9月14日出生的小丽(化名)成长在一个没有父亲爱护的家庭,父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被抓坐牢,一直都在贵州老家和爷爷奶奶生活。2008年春节前,小丽的母亲苏某在东莞务工的时候认识了很会哄人的贺某,俩人一起生活。没多久,苏某将年仅10岁的小丽接到东莞一起生活。因为每天都要务工,苏某没有空余时间照顾小丽,就将小丽留在出租屋内由贺某照顾。 2008年春节前,小丽洗澡时,贺某故意用冷水泼到小丽身上,将她抱到床上称帮她擦干身上冷水,随后用胁迫的方法将小丽强奸,并威胁小丽不能此事告诉苏某。2009年2月,苏某来到南海黄岐务工,将小丽也接到盐步某小学读书。哪知道贺某也跟来黄岐,并继续强奸小丽。在强奸前,小丽如果稍有不从,贺某就威胁说要杀了小丽,或直接殴打小丽直至她屈从。 贺某认为只要小丽年满14周岁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他就不算犯罪,自以为聪明的他为了逃避法律制裁,2012年2月6日强迫小丽写下这样的纸条:“本人2012年2月6日,自愿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小丽,2012年2月6日。” 小丽在被强奸这段期间,每天放学回家内心都很纠结:回出租屋要被贺某强奸,不回出租屋又不知道去哪里。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她选择了退学。 2013年12月9日,苏某怀了贺某的小孩,此时贺某已离开。苏某决定到贺某的湖南老家找他。此时,小丽为了阻止母亲去找贺某,将自己被贺某强奸一事告诉了苏某。苏某随后报案。目前南海检察院以强奸罪将贺某移送法院。 问缘由 悲剧总是反复发生 “监”与“护”皆失位 对于这些直刺人心的丑闻,南海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分析认为,这些案件绝大部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犯罪嫌疑人为法定监护人或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熟人。他们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多为小学或初中毕业,无业或打零工,利用被害人母亲无家庭地位、无力保护幼女的便利,或利用长时间外出打工的时机,使用暴力,以伤害被害人或他人生命相要挟,对其实施侵害,犯案手段简单粗暴,时间充裕,外人难以察觉;而被害人则普遍年龄小,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或因担心再次遭受暴力,或为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或囿于羞耻心,导致其无能力更无意识进行自我保护,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终止不法侵害,助长了侵害者对一己私欲的无度追求,使得这类案件常常悄无声息、持续反复发生。 检察官指出,在这些案例中,被害人母亲角色普遍失位,她们有的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发言权,担心遭受暴力而难以保护女儿,为其名声所虑含泪隐忍;有的长时间在外打工,无暇顾及女儿的学习与生活,忽视其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学校、邻居、社会组织等也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未能及时留心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此外,由于未建立起有效的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报告制度,社会监督存在缺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