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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管理员CC | 发布于:2014-7-20 22:04|原作者: 农民进城
梅州市丰顺县小伙蔡某标(1996年7月生)因自行车被盗,抓住偷车贼唐某(1992年2月生)后,竟纠集十余名同伙围殴唐某,并将其殴打致死。近日,丰顺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良、蔡某标等10人(其中5人为未成年人,3名是在校学生)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一审宣判后,有3人提出上诉,其他7人则表示服从判决。 |
案情:10小伙暴力围殴偷车贼致死
2013年11月15日21时许,唐某将蔡某标停放在丰顺县汤坑镇某网吧门前的自行车盗走。蔡某标从网吧出来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后,便与朋友四处寻找,在一路口处发现了推着自行车企图逃跑的唐某,他们立即上前将其拦截住。
蔡某标随即打电话将情况告知其表哥曾某良,曾某良又纠集了胡某兴、罗某等人分乘两辆小汽车到达现场。随后,蔡某标等6人不由分说就把被害人唐某拉进罗某的汽车内,将唐某强行载至该县汤西镇双湖村附近,对其拳打脚踢,并用竹枝、皮带抽打,甚至还逼其跳下鱼塘游水。期间,闻讯赶来的罗某生、胡某稻等人也加入到殴打行列。
在众人围殴的过程中,唐某没有丝毫反抗的能力,只能任人拳脚相加。2个多小时后,一部分人先行离开。直至凌晨1时多,曾某良等5人才骑摩托车将不省人事的唐某载至汤坑镇汤尾街一房屋门前放下后离去。
第二天7时许,唐某被路人发现后报警,而此时唐某已停止呼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系全身被钝性物体反复、多次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擦挫伤及皮下组织、肌肉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在法院开庭前,10名被告人分别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总共支付了31万元的赔偿款,并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良、蔡某标等10人无视国家法律,因被害人偷自行车被抓获后,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10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引用说法:为泄私愤而动用私刑需担责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呈现出成人化、暴力化和智能化的倾向。部分青少年实施暴力犯罪时,手段已由以往的口头威胁、拳脚相加发展到持棍棒、刀具作案,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后果。
海南省社会心理学会会长岳筱雯教授认为,14~18岁是人一生中最关键的阶段,对外界反应敏感。但由于其心理发育不成熟,逆反心理较强,如果教育引导不当,一旦受外界不良刺激或影响,就很容易违法犯罪。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家庭、社会与学校的正确引导,避免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官提醒,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他人动用私刑,在抓到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后,应立即报警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为泄私愤擅自动用私刑,自己反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引用■评 论
要守法,也要心理健康
18岁小伙因自行车被盗,纠集十余名同伙将偷车贼殴打致死,因而获罪入刑,让人震惊的事实背后是引人扼腕的痛心。
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在这起案件中,几名肇事者并非无端违法犯罪,而是自行车被偷这一“因”,才造成后来的不能承受的恶“果”,表面上看,事出有因。只是,如果当事人在发现偷盗自己自行车的小偷时,采取的是及时报警行为,结局将大大不同:自行车顺利找回,偷车贼也将受到法律惩处。遗憾的是,原本“有理”的受害者,选择的是纠集同伙暴力殴打对方且致其死亡,让自己的身份由受害者瞬间变成故意伤害的作案人,并将付出代价。
从施暴者后来的坦白交代、自愿认罪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行为看,几名未成年人并非穷凶极恶,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施暴是一时冲动下的不理性行为。不过理解不等于支持,几名未成年人毕竟要为其行为承担后果。
此案件固然折射出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但笔者认为,悲剧的发生与这几名未成年人青春期不成熟的心理也不无关联。冲动任性、崇尚暴力是一些青春期男孩的特点,这个时候,需要家庭、学校乃至社会在向其传授法制观念的同时,更多地关注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培养其健康理性的心态和思维模式,避免因偏激冲动闯下大祸。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