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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管理员小K | 发布于:2012-10-13 14:56
入刑缘由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行为人应该视为一种行为犯,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条款所说的其他危险方法中,就包括以机动车为作案工具,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 车辆号牌和身份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平白无故遮挡,无非是想在超速、闯信号灯、逆行等违法驾驶时不被惩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遮挡号牌又成为驾驶人逃逸的便利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