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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指出医院依据的规定已经失效 2011年7月19日上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原定开庭审理张先生父子女七人诉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因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庭决定取消开庭,临时改为质证。 宋中清律师代表患者指出,被告依据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中,优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被指称秘密“陪审团”制度,因与国家法律(《侵权责任法》)抵触而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失效。患者坚决拒绝,且决不配合这项秘密“陪审团”决断的活动。 法官一再说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院的权利 梅江局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在解释取消开庭的原因时强调,医院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这是医院的权利,所以取消开庭。 梅州市人民医院 宋中清律师在当天提交的《原告方关于委托鉴定的意见》中,指出:“广东省的规定属于《侵权责任法》之前的,已经因与国家法律抵触而失效。被告主张适用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7]29号),制定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患者一方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先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举证规则相抵触,已经于二○一○年七月一日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