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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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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9 16:47: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山精·甲 于 2013-9-9 16:52 编辑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或判刑3年。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华…………丽…………丽…………的…………分…………割…………线…………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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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6:53:08 | 只看该作者
亲,你有一份快递,麻烦下楼收一下,嘟嘟嘟嘟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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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板凳
发表于 2013-9-9 17:24:06 | 只看该作者
你自己注意就行了,我们都很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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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地板
发表于 2013-9-9 17:28:2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民选班长 于 2013-9-9 17:28 编辑
山精·甲 发表于 2013-9-9 16:47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 ...


看谁还敢诽谤我。。。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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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3-9-9 17:42:13 | 只看该作者
以后你的帖我们时空网友一人转一次努力帮你转发到五百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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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6#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7:5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小哈 的帖子

小哈很乖?!?!?

你好了伤疤,忘了疼了吧!!!

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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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7#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7:51: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山精·甲 于 2013-9-9 17:51 编辑

回复 民选班长 的帖子

班长,首当其冲,每个帖子都那么热门,难免要先去蹲一蹲,捡一下肥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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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8#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7:5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往事随风 的帖子

怕什么,我已经向叙利亚政府申请了避难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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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9#
发表于 2013-9-9 18:20:41 | 只看该作者
我什么都不知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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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10#
 楼主| 发表于 2013-9-9 18:27:4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芝华士 的帖子

潜水记录超过500次的,也要蹲监捡肥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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