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郭美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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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11#
发表于 2014-8-5 23:31: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郭美美绝不是那个能搞垮红十字会的人,10亿利润,30亿投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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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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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23:35:03 | 只看该作者
走了一个郭美美还有下一个江美美,见惯不惯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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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13#
发表于 2014-8-5 23:37: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猫氏~物语 发表于 2014-8-5 23:27
感谢郭美美以身取义,让我们看到了天使背后的黑暗……
欺骗人民情感和金钱的组织或个人都应受到应有惩罚。 ...

郭美美只是一个导火索,我转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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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14#
发表于 2014-8-5 23:37: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郭美美到底赚了谁的钱?这个问题不回答清楚,所有的质疑都是一头雾水。

笔者作为前投资银行家、现公益从业人员,根据网络披露资料和投资银行基本常识,作出如下推断:

1、 商业红会副秘书长王树民的私人公司王鼎咨询,利用与红会的一纸授权合同从2007年到2008年间开展私募融资,最终与郭美美干爹王军所在的深圳物华成合资成立“中红博爱公司”的协议换取价值数千万的干股。

2、 这个合同的核心价值是可以打着红会“博爱小站”的名义在各个城市社区建立2万个无需支付地价的连锁小店,总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连锁店收入目前主要来源于分租给保险公司作为营业网点,同时发布广告,规划中还包括连锁药店业务。这份授权的隐性价值可能超过10亿人民币。

3、 这个项目的北京业务由中国人寿独家买断,向中红博爱支付大额咨询费或广告费使参与各方获利。

4、 郭美美只是导火索,很可能与此案实际关联不大,最多是替权利资本收钱而已。

5、 此案中的问责关键是权利资本:1)谁授权向王鼎咨询批出这项授权? 2)王鼎咨询背后的实际利益人究竟还有谁?3)中国人寿作为最后的买单者有无决策人员参与利益分配?

大幕拉开,让我们先从2007年一则香港上市公司的公告说起:

2007年9月,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认可”的北京王鼎市场营销咨询公司在和香港上市的民丰控股合资成立了一间合资公司从事红十字会的“博爱小站”项目,计划投资30亿在中国建立2万个“博爱小站”,王鼎咨询凭这个“认可”占有这个项目30%的“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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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15#
发表于 2014-8-5 23:39:41 | 只看该作者
我会很好的 发表于 2014-8-5 23:37
郭美美到底赚了谁的钱?这个问题不回答清楚,所有的质疑都是一头雾水。

笔者作为前投资银行家、现公益从业 ...

水太深,不想看,不忍看,希望自己能简单淳朴的过完此生吧。
很自私对不对,呵呵!
准备睡了,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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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16#
发表于 2014-8-5 23:42: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猫氏~物语 发表于 2014-8-5 23:39
水太深,不想看,不忍看,希望自己能简单淳朴的过完此生吧。
很自私对不对,呵呵!
准备睡了,晚安!

今晚心情好嘛?


我先贴完





这样整件事情就符合商业逻辑了:

1、中红博爱拿到一份合同——在中国的2万个社区里建立一系列店面(博爱小站),

2、一纸合同,就换来2万个店面可以卖给保险公司……

3、首期在北京1000个社区开博爱小站,就是在北京的黄金地头开了1000个平均占地15~20平米的连锁店。这1000个店省下来的地价最少就是2亿。

4、中国人寿取得了这1000个店的“独家合作”,在所有店里派了自己的保险推销员,相当于人寿在北京1000小区开了营业部。看看下面这个人寿为博爱小站招聘“站员”的网页, “博爱小站”的工作人员,要求有保险经纪资格,这充分说明“博爱小站”的本质是保险公司的销售网点。商业利益昭然若揭。

5、可以肯定中国人寿向中红博爱至少支付了至少数千万的费用(人寿是上市公司,即使是分期支付,这个资料审计的过程中一定有踪迹),可能是以咨询费、广告费或其他方式,但其本质是买断了以公益项目为名无偿(免地价)开出1000个连锁店的权利。长远看是在全国开出20000个连锁店的权利,价值在10亿以上。

上述这个商业模型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博爱小站”都建在北京这样的高地价区域而不是偏远乡村。在这个商业逻辑下,整个故事实际就是红十字会给了私营企业王鼎市场营销一张特许合同,而王鼎用这张合同寻找投资(投行的术语叫做“合同权益融资”,通俗的说法就是“炒批文”)

好了,“博爱小站”这门打着公益的旗号,做社区土地套利的生意逻辑已经讲清楚了,那么而是谁给了中红博爱(更根本地说,是王鼎咨询)这个独家权利呢?

从香港公司的资料看,是商业红十字会(包括红十字总会)给予了王鼎公司这个独家权利,换言之,红十字会把一项价值数亿元的合同赠送给了王鼎公司,然后又间接给了中红博爱,而王鼎的大股东(80%股份)是红商会的副秘书长王树民(相信背后比这个还要复杂,没有人可以吞独食,你懂的……),咱的副秘书长的私人公司就拿这个去融资,最后中国人寿买单支付咨询费(或广告费),所有参与者大赚一票!

上述整体的商业逻辑的推演,说明此案需要关注的核心是权力资本套利——谁是这个授权的批准者?谁是王鼎的实益股东?中国人寿作为最后的买单者,这笔交易的决策者有无幕后利益?若放弃追踪这一列核心问题而去围绕一个炫富的年少轻狂的小丫头,以猎奇或仇富的潜台词吸引和转移公众的眼球,那将是中国慈善公益的大不幸。

当然,有关美美,本文也有一点点推测(这一段纯属虚构,逻辑远不如上面的内容严谨,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G美美可能是上述交易中的一环,但其实挖掘G登峰的价值可能比郭美美还大。理由有二:

1、G美美几乎不可能是什么重要人物的情人,一个有钱的老男人不可能容忍自己的小情人满处和帅哥合影、和处长调情。不管是官人的太太还是情人,要是混到这个份上,是活腻了。

2、事发之后,G美美首次飞北京被媒体围堵,上飞机时原说G登峰和G美美都在,但接机时只有G美美。G登峰哪里去了?据说是起飞前有旅客临时下机,是否就是G登峰?为什么G登峰躲了,G美美却出现在众目睽睽之下吸引炮火?这说明登峰比美美在这个局中的地位更重要……同学们冷静,让领导先走。

美美在此案中角色最多不过是代人收钱。至于是代谁收钱?肯定不是王军的深圳物华,人家一个民营企业,当然可以光明正大地收钱。最大的可能是两个——代表权力资本的交易双方之一:红会(批准授权的人),或者是人寿(最后买单的人)。

当然,鉴于王军本身就是成功的商业人士,上述推测总体显得牵强。我还是倾向于美美在此案中不过是个打翻酱油瓶的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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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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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5 23:43:51 | 只看该作者

今天还好,比较淡定了。我睡了,明天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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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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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08:18:02 | 只看该作者
狼兄这一议,说是浅其实已不浅,主流媒体确实不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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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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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08:37:33 | 只看该作者
央视揭开郭美美的5个谜底:一、与“干爹”王某实为包养关系,王某每次都给5万包养费,还给她240万用于买车;二、二人均非红会人员,红会事件属无中生有;三、“澳门豪赌欠2.6亿赌债”实为谣言,意在帮网上赌场增加点击量;四、嗜赌成性,设赌局“抽水”;五、私生活极为混乱,“商演”背后多为性交易


要么王军太弱智,要么央视太弱智,要么你们当我们弱智。王军动辄扔5万包养郭美美,还扔240万给她买玛莎拉蒂,却允许她在外头卖淫?
  
如果郭美美跟红会没有任何关系,可那么大的红会却忍气吞声任由一个小女子泼脏水,一直都委屈地说声誉受到影响,好几年都不敢站出来起诉郭美美,这个逻辑严重不符合常理啊

如果郭美美一个小女子,胆敢在皇城脚下明目张胆开赌场,并多次敲诈勒索社会有钱人士赌资,那么他的干爹真的只有一个深圳王军而已?都有谁嫖娼了郭美美?能不能把嫖客揪出来,以嫖娼论处?

正如法学教授贺卫方在微博上所说,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是否犯罪及何种犯罪皆在未定状态,还须检察院审查,律师要搜集辩护证据,最终经法院二审终审。案件没到检察院,电视台就把嫌疑人满世界游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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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6 08:38:31 | 只看该作者
哈哈~再说下去你就会成为异见分子啦。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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